长春基隆北街一小区路面车位要出售
2万
[导读]长春市民宋先生家住宽城区基隆北街附近的一个小区,两天前,销售中心工作人员打来的一个电话让他产生疑问,“路面车位要出售,2万~4万一个,可是小区的公共路面不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吗?”
小区业主反映,开发商、物业将公共用地改成停车位出售
本报
蒋盛松
摄
本报讯(
周小宇)长春市民宋先生家住宽城区基隆北街附近的一个小区,两天前,销售中心工作人员打来的一个电话让他产生疑问,
路面车位要出售,2万~4万一个,可是小区的公共路面不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吗?
居民:
有电话询问是否购买车位
昨日10时,来到该小区,在门口的柏油路面上,画着若干个车位,而小区一栋居民楼旁的人行步道上,也被分割成若干车位,还用油漆刷上了数字标号。
宋先生说,两天前,他接到了物业打来的问询电话,
问我是否有车,是否有购买车位的意向。
宋先生说,出售的车位包括车库和地面停车位,
地面车位不是全体业主共有吗,怎么还能出售呢?
宋先生称,对方还报出了地面车位的价格:2万~4万一个。
销售中心:
一些相关事宜还没定下来
物业工作人员张女士称,他们确实接到上级通知,询问业主是否有购买车位的意向,但主要负责咨询的部门是销售中心。随后,来到销售中心,工作人员介绍确实在向小区业主打电话,咨询买车位的意向,但业主所说的地面车位价格,工作人员称没有这回事,他表示,目前车位一些相关的事宜都还没定下来,这其中也包括车位价格,他们只是提前统计购买车位的人数。至于路面车位是否也出售,他需要请示领导。
律师:
应征得业主、业委会等同意
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: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朱大勇律师介绍,利用小区共有场地部位经营停车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,物业公司代收代管业主共有停车位收益。
朱大勇称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也规定,地上停车场利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,应当在征得业主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,按照规定办理手续,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以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。